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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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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抢劫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1、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2、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以火药和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和其他物质,足以伤亡或失去意识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使用的各种弹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所有者和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制抢走枪、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实行身体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强暴行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须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所有者和保管者的人身当场受到的打击和强制。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即知道是枪、弹药、爆炸物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为了抢劫财产,抢劫的是枪、弹药、爆炸物,还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者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收藏防身,也可能是好奇心。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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