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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车祸医疗费不合理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投诉。医疗机构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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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部分的第九条规定: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保险人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 因此,江苏各级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提出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赔付医药费的抗辩理由,是会支持的。至于江苏外的省市,法院是否有相同的规定,就不清楚了。 尽管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有所不同,但都有保险公司对超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药费不予赔付的保险条款。作为免责条款,只要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明确告知的义务,对被保险人还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虽然被保险人对伤者的医疗费是承担全额赔偿的责任,但保险公司不一定对你全额理赔。
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的。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们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时需要伤者本人带上身份证复印件,病历,片子等。 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丧失了胜诉权。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车祸肇事方不赔偿医疗费的话你们可以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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