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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钱属于盗窃他人财产,属于盗窃罪,其立案侦查的起点为三千元。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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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罪,只要是金额到达2000元就可以进行立案调查,经济情况较好的省份3000元进行立案调查,多次盗窃的话,无论金额是多少都会判处盗窃罪,对于盗窃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治安问题,无论在什么时期都是严加查处的一项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网络诈骗只是运用网络手段进行的诈骗行为,形式不同,本质都一样。因而,网上实施诈骗行为,金额一般达到了3000元的,就可以立案处理。而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对诈骗金额的要求不需要达到这么多,实际也可以作出立案。
刑事案件仅对调查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对调查拘留期限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1)边远地区交通非常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重大复杂案件;(4)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嫌疑人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结束调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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