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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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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该决定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的行政诉讼被告。 2、《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派出机构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则不具备被告资格。因此,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能否成为被告,也是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为区分标准的。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所有一定的授权,则派出所就取得了诉讼主体的地位,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它仍然是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上的主体和法律后果的承担者。但是,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给派出所授权,无论该派出所事实上是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它在法律上仍然不是该行政行为的主体和责任人,即不能以该派出所为被告,而应以派出所所属行政机关即公安机关为被告。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认定的几种情形 1、有授权即有被告资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罚
不可能。派出机构以设立机关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设立机关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该设立机关的上一级部门或设立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派出机构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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