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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您可参照进行书写: 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可以要求所有伤害的人提起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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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民族,住所地: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XX,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民族,住市区街号,(户籍所在地:省市乡行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由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因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元整。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时分左右,被告人在市区中路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拳打脚踢,使用凶器打击原告人头部、脸部,将原告人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 1、左侧颧弓骨折; 2、左侧颧部皮下血肿; 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被打后,被送往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市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元、误工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导致原告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刘某,男,33岁,汉族,原个体运输户,住*市*区鱼*路*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长某,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64154.40元。 事实和理由 1998年6月13日晨,原告人从宝岭驾车去明**,途中王**驾驶的农用车多次故意挡住前方去路,原告人多次鸣笛示意让路,王**均置之不理。双方遂发生纠纷。王**邀约被告人长某,共同殴打原告人,其中,长某用扁担砍中原告人头部,致原告人硬脑膜外出血,颅骨骨折。经某市法医学会鉴定,伤害程度为重伤。某市法医验伤所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原告人住院抢救16天,出院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11174.40元,差旅费500元。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由某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长某故意伤害原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1174.40元,差旅费500元,护理费1220元,营养费1060元,误工费10600元(含停止运营的损失费),伤残补助费390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64154.40元。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 1、医疗费单据35份; 2、差旅费单据21份; 3、鉴定费单据2份; 4、证人名单(已提交*区人民检察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另交检察院1份; (2)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1份。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年月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1287.20元,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71417.20元。 事实和理由 2005年3月25日1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已花去医疗费11287.20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0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60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县人民法院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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