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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是审查案件是否有管辖职能;二是审查案件是否属本区域管辖;三是确认案件是否属本级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制度中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由省厅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厅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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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关于我国的行政处罚的回答为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1、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一是审查案件是否有管辖职能; 二是审查案件是否属本区域管辖; 三是确认案件是否属本级级别管辖; 四是审查案件的时效性,即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等原则; 五是审查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的标准和程序。 2、被处罚主体是否明确,是否适格。 一是当事人的自然信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是当事人的资格证明。如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特殊被处罚主体的案件,当事人必须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是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等。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一是是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二是审查违法行为的过程是否明晰,构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是否清楚;三是涉案物品数量、货值、非法所得等数据是否计算正确等。 4、证据是否确凿。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包括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内容、危害结果等等实体和程序证据。主要从以下几个细节审查: 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内容是否规范。检查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办案人员、当事人是否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是否注明原因。 二是先行登记保存单据是否准确、规范。保存物品与检查笔录是否一致;是否经当事人或有见证人确认等。 三是调查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被询问人、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涂改处有无确认,询问笔录中有无诱供、指供现象。 四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有无证件证明、委托书。 五是收集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是否有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盖章。 六是收集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偷拍、偷录、窃听等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七是现场拍摄的照片、计算机数据、录像等视听资料是否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当事人或证人的确认。 八是鉴定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 十是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环环相扣,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5、程序是否合法。一是立案是否立案条件,是否履行了立案审批手续。二是是否违反回避的原则。三是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是否不少于两人,是否取得执法证件;有无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是先行登记保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时,是否具备规定条件;是否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规范填写、出具相关执法文书;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五是抽样取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八是审查听取、复核、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6、定性是否准确。 一是审查违法事实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有无规避法律现象。 二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明确。 7、处罚是否适当。一 是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与定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彼此一致。 二是量罚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则(种类、幅度)进行,有无扩大提高、降低、漏处或自立罚种现象; 三是从重、从轻、减轻或不处罚是否有事实和证据证明。 8、其他审查的事项。包括案卷材料是否完备、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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