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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无论该房是按揭贷款购买还是一次性付款购买,均属于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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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贷住房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继续还贷,另一方得到相应的补偿。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则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优先考虑分配给女方。 起诉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破裂”,除了家人的证言之外,还要寻找其它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商议买房,并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针对这种情况,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当全部偿还贷款后提出离婚诉讼,一般对共有房产进行平均分割。对尚处于按揭的房产,则不能简单分割房产合同价值。一般来说,双方分割的对象是,实际价值(即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后的剩余部分。一方取得房产,继续还贷,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半的可分割部分。如果首付款、已偿还贷款、还需偿贷的总和,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则应由取得房产一方继续偿贷,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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