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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即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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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约定的按约定:(1)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效力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
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是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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