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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办理的基本程序:领取有关表格→收件初审→调查(评估)→复核→批准→收费→制证。 一、申请 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所需要材料包括:由卖方提供的产权证书(有共有人的,必须亲自到场签字盖章)、当事人合法证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适用于有承租人的)、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和原房屋产权注销通知书(适用于拆迁货币补偿买二手房的)、书面评估报告(卖方提供)。 二、审查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有关文件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核实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买卖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看评估,主要审查卖方房屋档案权属是否清晰(交易评估适用于买方付款方式为非按揭的) 四、税费 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收件后五个工作日,买方(卖方)凭收件通知单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领取交款通知单,到银行交纳房产税费(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包括由税务局收取的税金(契税应由买方负担,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方负担)、由房管局或房管处收取的房产过户费(过户交易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房产证公本费及印花税由买方负担、由土管局收取的土地证费用、房改房上市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卖方负担)、土地证公本费(买方负担)、中介费(一般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评估费(卖方负担)等。 五、领证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买方凭过户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领取产权证。
二、如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房屋买卖的所有权过户和转移登记,一般在购房者购房后,由买卖双方或售房单位代理到住房所在地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产权证是对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后所发证件的统称。根据登记的产权情况又可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产权证》一旦遗失,应尽快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申请人应提交补领新证申请书和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一份,经房管机关审查确认后,补发新证,并按规定征收重新登记费用。
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 1、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填写申请表; 2、提交申请表、登记原因证明等相关材料; 3、受理申请后,审验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房屋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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