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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
如果按照是否听证来确定,则一般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执照或许可证。 一般意义上指的是:复杂疑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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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 (四)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行政机关管辖的基础,操作起来比较简便,容易判知。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呈持续状态的,那么每一个阶段所经过的地域,均可视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各该地域的行政机关都可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不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被告的主体是市公安局还是交警支队?我认为:市公安局是行政机关,而交警支队是公安局的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交警支队可以作为被告主体,那末市局的刑侦支队和治安支队都应该是。如果发生国家赔偿,其赔偿主体是市公安局还是刑侦支队和治安支队?受诉法院认为交警支队是二级法人,具有主体资格。我认为:法人是公司法范畴的概念,二级法人的提法本身就不规范,即使能够作为二级法人,那末其法定代表人和银行帐号基本户是同一的。以上观点对否?请复。答复:我们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交警支队应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的行政主体,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大致包括以下几类:1、未经过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告;2、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时被告;3、行政机关因结构调整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为被告;4、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5、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6、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为被告;7、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判断某一个机构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关键要看他是否享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交警支队与刑侦、治安等部门不同,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在交通管理方面具备行政管理职能,是交通行政管理的主体。法人不单是个公司法的范畴,国家机关也是法人,一般称为机关法人。法人可分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等等。
是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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