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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用具费的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医疗机构证明的普及器具费用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制造机构的意见确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项残疾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受害残疾人必须配备假肢、滑板车等辅助用具的,按照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用具的费用计算。
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有: 1、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定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其赔偿必要的残疾及辅助器费; 2、残疾辅助器费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为标准进行计算。
一、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二、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费用的规定。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赔偿权利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适用时,应注意对“普通使用”的理解。在实务中,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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