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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嫖娼两次被捕的,给予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
嫖娼两次被捕属于治安案件,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法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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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的说法,初次嫖娼可以视为情节较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适用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公安机关酌情掌握的情节,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既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较轻,也可以认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千罚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但不属于违法,只是合理性问题。对于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为生活所迫卖淫、初次进行卖淫、嫖娼等情况。
对于嫖娼被抓到的处罚是一般会直接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进行嫖娼的话,那么就会给予五日以下的拘役,并且还要给予相应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在审判实践中,参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执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几个问题的答案(以下简称答案)定罪量刑。《答案》第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和答案‘多人’和‘多次’的‘多’,是指‘三人’上述数字(含本数)。所以根据《解答》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人或三次以上属情节严重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在二人或二次以下的,才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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