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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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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处罚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转活动的通知》规定,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偷钱出国,或者想偷钱出国,以走私为目的,以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如果没有走私出国的行为和意图,纯粹是买卖从中获利的,投机犯罪(现在是非法经营罪)。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转售、走私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金额特别大。金额特别大是认定投机倒置罪(现在是非法经营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内容。量刑时,要结合金额和其他严重情节认定,非法收购从地方流入人产金区。买卖。走私金的罪犯必须依法受到重罚。国家机关.企业非法进行买卖。走私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主管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和直接负责人中有私人袋子,情节严重,应数罪处罚。非法收购.转卖.走私金不足50克的,可以根据情轻重。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没收.罚款.取消取款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育条件的可给予劳动教育。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应用。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本罪应根据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重罚。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抵制逮捕,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处罚。4、根据本条第五项规定,公司犯本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根据本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废物罪的判刑: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若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处罚。
应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曾经规定,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人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适用。 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4、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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