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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
双方自愿即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三)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以上政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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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的手续办理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之前因为感情破裂离婚的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是被法律所认可,产生约束效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营造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复婚有以下程序: 1、男女双方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离婚证)、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申请材料。 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当场登记,并出具结婚证。
复婚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两位合影证件照片几张,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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