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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部的伤残鉴定是怎么弄的呢?

2021-07-09
1、功能完全丧失: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2、功能大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3、功能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人上、下中切牙切缘问测量。 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问(相当于4。5cm左右)。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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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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