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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款收据并不需要办理公证。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
公司股权转让款收据并不需要办理公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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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正。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1)在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2)当事人一方不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公司与个人间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必须公证。当事人可以选择公证或者不公证。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一般不需要公证。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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