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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收入一般不属于个人财产,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收入。但仅限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知识产权收入,以及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共同知识产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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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这里的知识产权收益一般都是指的在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的收益。如果在婚前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既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既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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