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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其申请手续包括:(一)...
首先,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你要申请中国国籍必须先退出他国国籍; 其次,申请中国国籍的条件是: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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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也可以在中国退休。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保留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一次性向本人支付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金额。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申请时须履行的手续: ①提交书面申请; ②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③提交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④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⑤交二寸正面半身免冠近照四张。申请人有随同入籍子女的,则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四张。 详情请咨询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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