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您的叙述,按照《审判监督解释》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您可以参考以上法律依据,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 1、人民法院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或其他异议标的数额较大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对辩认、质证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被执行人无权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即第三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权利,这被称为执行异议。案外人是指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执行程序照常进行。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及时报请本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3人已浏览
840人已浏览
763人已浏览
3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