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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办理房子过户手续的,需要卖方提供出示的材料如下: 1.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始购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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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以下登记手续和费用作为参考,具体手续和费率等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确定。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公证所需要的手续 一、二手房交易中何种文书需要公证: 1、出售方委托别人代为出售房地产委托书 2、配偶委托出售房地产委托书 3、共有产权人出售房地产委托书 4、共有产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委托书或担保书 5、非上海法人购买或出售房地产的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 6、房地产继承和赠与 7、买卖任何一方为境外居民或港澳台同胞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贷款合同 二、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护照、(港澳台侨胞)回乡证等,港澳办、台办或侨办出具的身份证明。 2、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期房) 4、内(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房) 6、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 7、内(外)销商品预(出)售合同(商品房首次交易)或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 8、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业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房的书面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购房的书面证明,集体企业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购房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董事会同意购房的决议。 9、付款赁证(如已付款) 10、前手购房合同、契税凭证(二手房) 11、其他应提供的材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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