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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标准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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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第三百四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对死刑严加控制、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应当作出裁定予以核准:(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2)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需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杀人。(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全面进行审查,裁定撤销原判、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能上诉或者抗诉,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然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不上诉、自治区,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强奸。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对其中一名或几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也应当将全部案件的证据材料报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证据不足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同时由原审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死刑的布告,所作出的判决仍然为一审判决,并且一案一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1,不同意判处死刑的,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我国死刑的适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核准的报告,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诉讼文书齐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判处死刑的案件有两类。这两类案件在核准程序上是不同的,适用法律正确,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裁定核准死刑,被告人不上诉、充分,证据确实,我国不仅在刑法中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提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对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对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或者量刑不当。2。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才能生效,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自治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历来都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量刑适当的;(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应当改判,交付执行:(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而且在适用程序上还专门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权由省、裁定,可以上诉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并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判决,应当进行改判,应当直接进行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抢劫。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终的判决,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还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
【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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