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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司机知道并达到法定数额,以成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助手。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体系。 (2)客观方面,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故意在生产领域制造假冒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帮助犯是指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并给予帮助的行为。
运输假烟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如果实际流入流通领域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对于从犯,可以比照主犯适当减少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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