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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无和中标人及时订立合同,履约保证计量息金吗

2022-07-09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借口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议附加要求,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处中标事项金额10‰以下的罚金。89号令第四十七条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导致的损失超出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无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受赔偿职责。招标人无正当借口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导致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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