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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聘请律师全面审查证据,监督公安检察机关职务行为,并回答以下四个问题: 一、证据是否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证据是否证明当事人行为...
建议聘请律师全面审查证据,监督公安检察机关职务行为,并回答一下四个问题: 一、证据是否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证据是否证明当事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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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法官强调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二、大胆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三、向法官强调“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说着简单,做着极难。不少检察官、法官的有罪推定思维还十分严重,更愿相信有罪的证据,对无罪的证据天然排斥。真的有疑罪案件,现实中普遍的做法是“从宽”,直接作出无罪判决,是难上加难。律师应当向法官强调“疑罪从无”原则,只要依法,就大胆判。迟来的公正,往往就不是公正的本来面目了。四、重视和加强程序辩护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2)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的义务,对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有应急的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各种线索及时的进行堵截和追缉以防止肇事者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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