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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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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提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确诊,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一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如果使用者没有按照预付款的规定提交工作认证申请,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直接向使用者所在地统一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认证申请。
工伤受理期为15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材料不完整,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所有需要纠正的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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