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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如下:(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三)不符合法定...
你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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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在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立案活动纳入监督范围,但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的监督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也是关系到公民和法人合法权利的非常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当纳入立案监督范围。特别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即使一个人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也会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2000年1月,高检院审查逮捕厅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答案》,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侦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该回答还将公安机关不应立案纳入立案监督范围,有效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属于。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上诉,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方法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接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说明的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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