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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1、提供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1、提供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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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需要的证件及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4、号牌损坏的或者未灭失、丢失的部分必须被收回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不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驾驶污损的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将被扣12分,罚款20到200元。车牌补办流程: 1、携带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将机动车开到车管所,由交警对机动车进行拓号。如果是单位的车辆,还要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车主要将剩下的车牌撬下来,然后填写两张表格:一张是机动车车牌遗失补办表格,一张是机动车拓号申请表格。两张表格填写完成后,连同车牌一起交到补办车牌窗口。 3、先领取一张临时机动车车牌和补办手续,有效期为一个月。有效期满之前,凭临时车牌到车管所,就可以领取补办好的一副新车牌了。一定要保存好临时号牌,以防交警执勤时查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机动车车牌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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