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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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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中的 “分居”定义为“夫妻感情破裂,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若双方确实在客观上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这就应认为夫妻双方处于一种分居的状态。实践中,常常会存在一种情形,就是夫妻双方虽然分开居住,但是仍然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同室分居”。在同室分居的情况下双方是否构成分居?从上文释义对于分居的认定来看,是通过对双方经济上是否分开,生活上是否关心扶助等因素,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若双方主观上不再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有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表现,则应认定双方分居。因此,分居未必是不住在一套房子里,分屋居住也可构成分居。另外,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情况。当事人表示双方仍旧在同一张床上休息,但是多年以来,双方都分两条被子,且多年没有性生活,此时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分居?首先当事人举证相关事实存在困难,即便完成举证或者另一方对 该节事实自认,也不宜认定为分居。原因在于,双方没有体现出强烈的不愿共同生活的意思。 三、时间上要求分居已满两年 司法实践中,一般观点是,分居时间应该延续而不间断。一旦双方从分居的状态恢复的共同居住,则分居时间应清零,若双方再次分开, 分居时间将重新起算。分居证明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分居的事实;2、双方开始分居的时间;3、双方分居的原因。关于证据的类型也不拘泥于某几种,一般来说,实务中常见的有居委会证明、租房合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当然,一些诸如证人证言、物业证明、小区停车证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分居的事实,只是相对的证明力稍弱。根据上述解说,了解了
夫妻之间长时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则很难相互之间履行相关义务,夫妻关系从而近于名存实亡,故而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理应作出离婚判决。
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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