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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有: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
1.解除取保候审,说明立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嫌疑人参与了犯罪,所以,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他们不会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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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终止按程序进行:一是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终止取保候审。二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终止取保候审的条件。经办案单位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取保候审终止决定书》和《通知书》,具体办理终止手续。三是办案人员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终止取保候审决定,并由取保候审人在决定收据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解除后,公安机关就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零四条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的终止表明,立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确定嫌疑人参与了犯罪。因此,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他们将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变更或撤销已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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