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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偿误工费时,要解决的问题是: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和计算标准,将误工时间乘以误工收入标准所得的金额即为应赔偿的误工费。 对于误工时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根据医院所出具的诊疗证明(休息证明)来确定,或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具体的误工时间。 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则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如果能证明实际的工资收入标准的,由应以实际工资标准不计算依据; 2、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有些地方的法院,在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收入标准的情况下,规定有统一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当事人可按当地法院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计算。
交通事故保险是全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交通事故的工作损失费用按照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和单位出具的工作损失证明计算,然后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计算工作损失期间的总收入损失。 一般以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平均日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从受伤到完全治愈(误工时间)。就误工期而言,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最为常见;如果没有司法鉴定,也可以选择原告接受治疗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事故发生前的工资收入证明、常见的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障证明、银行流水单、工资单、税务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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