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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作为一项政策,从初始实行时就知道是有代价的。但从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计划生育公开信》开始,该政策已执行35年。其间,人口专家曾于2004年、2009年先后集体谏言,建议中央及早取消独生子女政策,但并未被采纳。 1980年的公开信中曾提出,“到三十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政策了。”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人口的新情况,也决定必须要全面放开二孩。中国的人口高峰可能就在2026年或者2028年之间,其实很近,就在10年之后,而全面放开二孩并不能使高峰到来的时间有所延后。 中国现在的国力国情跟以前完全不一样,30年前实行计划生育时中国的资源缺乏、工作岗位缺乏,当时为控制人口甚至对此实行“一票否决”。 在很长时间里,普通人对计划生育的理解,事实上等同于独生子女政策。只生一个好,并非一句简单的鼓励性口号,而是除了少数获批者之外,每个中国人必须面对的现实。从80后这代人开始,就习惯了周围同学都是独生子女,偶尔遇到那么几个不是的,说起来家里都是一把辛酸泪。为超生付出的代价,对于许多家庭来说,都是不可承受之重。 面对如今这个喜大普奔的现象,我岛在与大家同乐的时候,还是忍不住对舆论场上一些幼稚的解读泼一瓢冷水。这个消息,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终止。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 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 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当然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 1、工作性质; 2、工作环境; 3、收入状况; 4、居住条件; 5、文化程度; 6、性格修养; 7、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虽然女方是再婚已育且在前段婚姻中生育地两个孩子属于她的生育权已经使用按计生法她是不应该再生孩子的。但男方是初婚未育本应的生育权还在他们组成新家庭后可以通过申请再生一个合法的孩子。但前题是女方的两个孩子必须都是合法的计划内人口才可以如果她第二个孩子非计划内人口那就必须先缴清这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原后再向计生部门申请再婚家庭孩子。另外因女方的问题在申请再婚准生证时的手续会相对烦琐一些审批通过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基于男方本应的合法生育指标还在通过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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