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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程合同预付款的约定的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
1.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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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履行。
工程预付款,又称材料预付款或材料预付款。预付款用于合同工程施工采购材料、工程设备、采购或租赁施工设备、建设临时设施和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所需的款项。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实行承包工程,需要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资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拨付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备料资金,构成施工企业为承包工程储备和准备主要材料和结构件所需的营运资金。预付款还可以包含动员费,用于组织人员、完成临时设施工程等准备工作。预付款相当于建设单位给施工企业的无息贷款。此外,预付款与建筑材料供应方式有关:对于所有材料项目,预付款金额确定后,建设单位将一次或分次向施工企业支付备料。对承包地方材料工程:需确定供料范围及备料比例,拨付适量备料款,双方及时结算。对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无需预付备料款。预付款的相关事项,如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条件、还款方式等。,应在施工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D---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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