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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于部门法,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该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劳动仲裁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的问题,法律并无特别规定,就应该依照民诉法的级别管辖规定处理,普通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生效案件和起诉到基层法院的案件均应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而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想知道劳动仲裁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lt;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想知道劳动仲裁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就对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作了特别规定,他也只是针对仲裁案件,而不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据此,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已做了明确规定,对此应无歧义。
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后果 1、确认本单位与分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分包公司在本单位有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未结算。2、本单位负有将未支付给分包公司的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支付给第三人的义务。3、本单位在签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如未按该通知书的要求执行,本单位将承担分包公司的还款义务。本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如果认可签字,则要按照协助执行通知的内容进行履行,否则,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所以有关单位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一定要认真对待,遵守严格的程序,切不可马虎行事,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三、如何处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首先应审查本单位是否与被执行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请注意,分包公司交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约定的期限内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最基本的事实,也是法院提出协助执行的依据。如果本公司与被执行人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协助执行的义务与前提。这时候我们切不可在通知书上签字。2、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应迅速向公司领导汇报。我们知道,签字是代表一种确认与承认,也是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或公司负责收发文件的人员签收,并加盖公章。3、如果已经发生了误签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并说明情况,并与公司法律顾问联系,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4、法院在送达文书的时候,如本公司拒绝签收,也可能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也就是说,法院在有关单位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情况下,直接把文书放在那里,视为已经送达。在法院采取留置送达的时候,作为被送达的单位有15天的异议权,如果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法院不能进行强制执行。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收到法院留置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时,应尽快与公司领导汇报并将情况反馈给公司法律顾问。如果认为该执行通知书与事实不相符的,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不可拖延。 总之,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慎重对待,不可随便签字盖章,必须弄明白才可;如果发生误签或其它失误,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作出有效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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