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夫妻一方没有权利擅自处分另一方名下的股权。如果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处分的时候也应该双方共同决定。如果该股权是其个人财产,那另一方就没...
笔者认为,此问题的关键是区分股权的性质,或者说是此时股权转让时体现的股权权能。根据上文所述,笔者赞同我国学者郑彧的观点,股权是指股东对股份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虽然只以其一方的名义持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在本案中,不能承认刘某某与栾庆吉为事实婚姻。至于栾庆杰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按财产纠纷处理。 原告人:刘某某,女,28岁。 被告人:栾某某,男,58岁,住址同上,系工人。 栾某某之子栾庆吉与刘某某于1983年12月,未履行结婚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5天后,栾庆吉、刘某某与其父母分居另过。1985年7月7日栾庆吉在帮助沙宪洲家打井时,不慎触电死亡。沙家付给栾家补偿费3500元,经镇司法助理调解,栾庆吉之父栾某某得2600元、刘某某得900元。栾秋吉共同生活期间的财有: 一、刘某某的个人财物29件,价值232元; 二、栾庆吉的遗产9件,价值395; 三、刘、栾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35件价值一千零四十四元四角。 另外,刘、栾“婚后”居住的房屋两间半是栾庆吉父母给他们的。 栾庆吉死后,刘某某诉讼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继承栾的遗产,栾的父母栾某某、沙素梅不同意刘的请求。 盖县人民法院按继承纠纷立案,于1986年11月17日审理认为刘、栾虽未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近2年,属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享有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刘不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分割权,而且对其夫栾庆吉的遗产有继承权。栾某某、沙素梅不准刘某某继承是无理的。故依法判决: (一)刘某某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二)共同财产7件,归刘某某所有; (三)共同财产28件和栾庆吉的个人遗产归栾某某所有。 宣判后,栾某某、沙素梅不服,以刘某某与栾庆吉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婚姻关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上诉。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种意见: 一、认为刘某某与栾庆吉系自由恋爱,虽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近二年,俩人感情较好,为群众所公认,除未登记外,其它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属事实婚姻,国家对事实婚姻是采取有条件的承认的,所以刘某某应以配偶的身份取得继承权。 二、认为刘某某与栾庆吉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是违法的。婚姻登记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和婚姻法的其它规定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不登记就是违背国家法律,因此,不能确立其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合法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False]》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使用房屋的一方应给对方适当补偿。由于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禁止小产权房买卖,有些地区的法院对小产权房会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如果夫妻之间约定一方的房产加另一方的名字,一般法院是当做房产赠与来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赠与在登记变更之前是可以撤销的,登记之后就不可以撤销了。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和财产、抚养权分配问题都可以达成一致,则离婚可以带上双方身份证件和结婚证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一方可以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根据个案不同会有不同,具体请咨询律师。 两周岁以内的小孩一般抚养权会判给母亲,如果小孩超过了两周岁,那么法院会从有益于小孩身心发育的角度出发考虑抚养权的分配问题。如果有不止一个小孩,一般来讲两边都会分配小孩,除非一方有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不然不会将几个小孩都判归一方抚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1人已浏览
65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