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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查鉴定和初始鉴定手续一样。 (一)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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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 对鉴定不服的复查申请时间: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一、下面是工伤伤残鉴定需要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下列材料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五)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委托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六)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再次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并及时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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