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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
法院所说的建筑工程合同违法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非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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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院所说的建筑工程合同违法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非法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人转包承包工程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和关键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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