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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有的,因为公民包括所有的拥有国籍的人.而公民只要没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是拥有这项权利的.但实际上很多没有犯罪的人,也因为各种原因是没有...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2.判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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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政治权利之所以说不享有,是因为基本上在特别法上如公务员法、选举法、公司法上已经被限制了,游行集会示威也因为要向监管机关报告而丧失。并不是形式上没有,而是因特别法而丧失。如在担任公务员期间因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尽管根据附则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在公务员法实施后即废止,但这一规定的法理仍可以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时,应当根据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向罪犯所在单位或住地群众宣告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期限和必须遵守的规定,并在罪犯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组成3至5人的群众监督改造小组。管制期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本人及有关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否认期限和应当遵守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主刑期间,在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由主刑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期满,由执行人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类:(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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