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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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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1、简易程序,顾名思义,就是简易,简单,方便,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普通程序进行简化,比如举证、辩论等程序可以省略一些;2、简易程序往往主要针对被告人自愿认罪、案情不复杂、争议不大等情况适用;3、刑事案件不用退回补充侦查了,将会由检察院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二十日审结,超过三年以上刑期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4、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也是建立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足、案件简单、争论少、处罚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采用的审判人员一人审判审理案件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简化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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