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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只有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才能不判离。也就是如果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被告没有证据来推翻这个证据的,那么法院就会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的,双方由分居满一年的,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准予双方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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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也正是很多当事人认为的“第一次起诉后要等半年才能进行第二次诉讼”的根据来源。从法理角度来分析该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立法者制定该法条的原因:离婚是个严肃的问题,不仅牵涉男女双方,往往还会牵连到子女或双方的家庭的利益,当事人对此应持慎重态度。如果允许离婚案件的原告在夫妻感情没有达到法定破裂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反复起诉,不仅是不负责任,也会浪费司法资源。所以不如设置一个“缓冲期”来考验双方的真实感情状态,如果半年后原告仍然坚持离婚,那就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此时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再考虑判离的问题。这么做既让法院的离婚判决尊重了事实,也节约了司法资源。由此可见,该规定中的半年时间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来讲实际上就是个感情考验期。既然是个考验期,当然要考验双方,而不是单是考验一方。那么,让双方都知道该半年是考验期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所以,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过程一定要让被告知道原告已经提起诉讼并知道诉讼的结果(公告送达在法律上也视为通知了被告),才谈的到双方是否知道接下来的考验期问题。但如果原告起诉离婚后,法院正式通知送达被告之前,原告便撤诉,则很难说被告知道第一次起诉接下来的半年考验期问题。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很多原告为了达到不合法目的而故意“偷偷起诉后再偷偷撤诉”,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离婚”。所以,目前法院一般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后,被告未接到正式通知与送达的情况下,原告便撤诉,半年的等待时间不能视为考验期,所以原告第二次起诉仍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不判离的可能性与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样。《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要想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自然也是要符合判决离婚的标准才行,此时的标准就是唯一的,即要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完全破裂了才行。当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的时候,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新证据、新理由的话,则需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的,双方由分居满一年的,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准予双方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的,双方由分居满一年的,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准予双方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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