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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
起诉离婚后,如果一方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内庭该怎么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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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起诉离婚后是这样的:原告提交起诉离婚所需的材料,到法院申请立案登记后,法院排期开庭,等待法庭的开庭通知。而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也会依法送达传票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按照指定的日期前来开庭。实际上,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大概可分为两个:一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法院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如果还不能查明下落,则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时,或其中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想要离婚时,大家就会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离婚。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原告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其相应的副本,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等,法院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会进行立案。
起诉离婚对方不到法庭的,法院可能会对其采取拘传出庭的强制措施或者予以缺席判决。因为离婚案件需要双方当事人均出庭才便于法院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其双方当事人依法应当都出庭。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但是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对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应拘传到庭。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其次,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从而极易导致错案。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法律规定为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拘传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庭审,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裁判依据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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