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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孩子的户口落户的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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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孩子的户口落户的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提交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养父母单位证明; 3、居委会证明; 4、养父母《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手续复印件; 7、暂住(寄宿)地派出所出具的人口登记表; 8、其他视具体情况需提交的证明。上述材料交派出所,待市局审批后,持派出所开具的《办理户籍证明信》及被投靠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如被收养人在生父母处落户的需持天津市**局的准予迁入证明和原户口地的户口迁移证),到户籍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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