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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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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这几种不予办理结婚的情形: 1、双方没有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内容; 2、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双方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办理婚姻登记不予受理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无法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到法院提起离婚纠纷之诉。 (2)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4)双方没有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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