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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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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可以开始工作,参与诉讼,行使下列职权:(1)提起刑事诉讼;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4)在判决宣告以前撤诉;(5)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6)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可以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根据《最高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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