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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夫妻共同财产与生活必须有利”

2021-11-20
对不适合分割的生产资料,应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以保护其实用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此类财产时,应当将其判给需要的一方,有利于正常生产。如果财产价值较大,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对于一些特定物品,不宜分割的,可以根据该财产的来源,分给适宜享有的一方。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动员获得的奖牌;电影工作者、艺术家、科学家等获得的金质奖章、奖项等类似特定物品。离婚时,这些特定物品应分配给获得者一方,同时应考虑适当分配给对方一些其他财产作为补偿。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一些祖传文物、古玩、字画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财产,也应按此精神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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