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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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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即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虽然同居关系并不违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外),但是婚姻才是真正能够保护双方利益的合法途径。如果您正处于同居关系纠纷,不妨在网站的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免感情受挫的同时再承受经济损失。
分配解除同居财产的方法: 1、属于个人财产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处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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