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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鉴定属于伤情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
对人身轻微伤鉴定标准规定如下:(一)头颈部损伤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2、头皮创。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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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鉴定属于伤情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1.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惨陨希徊辽嗣婊0cm惨陨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阴囊、阴茎挫伤。 (3)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外伤后血尿。 (6)脊柱韧带损伤。 (7)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8)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惨陨希辽嗣婊0cm惨陨希善は卵住 br/> (9)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10)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头颈部损伤 (1)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惨陨希虼焐嗣婊赾m惨陨稀.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头皮创。 (7)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眼部挫伤。 (9)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惨陨希换顺ざ仍 cm以上。 (16)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惨陨希磺扯壬仗躺恕 br/>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惨陨希磺扯壬仗躺嗣婊 cm。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惨陨希蚯扯壬仗躺嗣婊 cm惨陨希簧疃壬丈恕 br/>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轻微伤不构成刑事责任,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具体赔偿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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