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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
涉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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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合同协议管辖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例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合同有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应订立书面协议,选择是在管辖法院与合同有联系这一基础上选择,而不是无条件地随便选择。二.涉外合同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虽然应诉管辖不是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
管辖法院选择涉外合同纠纷: 1、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可以向境内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合同纠纷应哪个法院起诉,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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