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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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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信息应当到民政部门查询,如果本人未到公安机关变更过婚姻信息,则公安机关是无法查询的。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由于婚姻登记信息是个人隐私,一般个人不允许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心 只有婚姻当事人凭合法身份证到当地民政局,才能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档案已移交其他部门或档案馆,民政局将通知婚姻当事人到移交部门或档案馆查询。下列相关人员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查询:(1)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因工作需要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这些执法部门还需要出示单位出具的行政执法证明,以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否则无权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2)律师或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到当地民政局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律师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受理诉讼委托的过程中,只有持有当地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证件,才能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3)婚姻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持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才能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一般个人很难查询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因此,如果您想查询他人或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最好先咨询当地民政局。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利用档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查阅。电子档案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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