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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的登...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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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需准备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证件(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提交合法的委托书。 (五)涉及到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
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凭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3、初始、转租、承租人变更登记备案的需填写房屋租赁申请表一份; 4、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已完工交付使用,但还未销售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的书面保证(租赁期间如发生纠纷应负法律责任); 6、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应提供单位法人(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下属企业或他人代为出租管理的,应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出租管理的委托书,受托人方可以自己的名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委托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受托人愿意负法律责任); 8、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没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时,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共有当事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时,愿负法律责任); 9、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书面通知承租人复印件或出租人的书面保证; 10、转租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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