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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但应当按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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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可以对乘客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得进站;强行进站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三)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四)出入口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出入口、通道畅通;(五)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列车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六)车站、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八)宣传安全乘车知识,及时播报运营线路、站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和故意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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